公司在什么前提下要进行清算?
现在的营商环境下,我国对于企业自行清算注销实施的是比较宽松的监管制度,可以由股东、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但是公司退市环境的宽松并不意味着公司自行清算注销简单化和随意性。通常情况下,公司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公司自主解散、清算,不仅要满足程序规范,也要满足实体规范。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在退出市场正式终止前,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解散清算有哪些法定的情形呢?根据《公司法》百八十条,有如下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应当清算。通常表现为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自行解散,但是营业期限属于公司章程任意规定事项,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修改,使公司继续存续,未达到法定比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未形成有效决议的,公司进入解散程序。
2.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清算。法律赋予股东和公司自主决定公司存续的权力,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作出有效决议解散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3.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也应当要清算。根据《公司法》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后15天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因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的需要解散的,酌定清算。实务中,公司的合并和分立以后的新公司,计划未来开展资本市场业务的(如发债、参与上市公司并购等),原则上依然需要清算。